2012 年 10 月 8 日

航空行李丟失賠償標準應成民航法修改重點

賠償方式不科學、賠償額度受限、賠償標準偏低,這些在現實中備受詬病的行李丟失賠償問題,最終都指向一個問題:現行民航法嚴重滯後。 “一部法律運行16年從未修訂,而且是中國社會變革最深刻、市場經濟發展最迅速的16年,民航法的'力不從心'不言而喻。”張起淮說。
 
“民航法1996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訂,所以民航法中直接援引刑法的條款,已經完全對不上號,甚至有些條款已經廢止,兩法條款經常出現衝突。”張起淮告訴記者,現行民航法對於司法實踐、實際操作都沒有太多理論指導意義,急需大修。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刑法等與民航法相關的法律,相繼出台、修訂或進入修改程序,民航法大修的條件已相對成熟。
 
實際上,國內國際航線賠償的雙重標準也是民航法與《蒙特利爾公約》衝突的表現。 1999年,我國已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公約於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國正式生效。但民航法與公約在行李損失賠償標準等問題上相差懸殊。張起淮、朱子勤一致認為,這應當成為民航法修改的重點,實現與國際通用標準的接軌。
 
“特別應該強調的是,公約實行限額定期審查機制,賠償限額通過限額複審,已於2009年12月30日起提高至1131特別提款權。”朱子勤說,根據經濟發展及通貨膨脹狀況不斷提高賠償責任限額是國際通行做法,應當被我國立法所借鑒,寫入修改後的民航法中。
 
此外,“還要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協調一致,對於這些法律里相關賠償標準可以藉鑑,甚至直接引用。”張起淮建議,民航法修改應與現代航空服務理念一致,強調以人為本、便利旅客的原則,同時要兼顧市場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摒棄不合理的賠償標準,提高航空公司的責

 

(文章引述中國物流企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