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5 月 30 日

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將為航運業提供風險保障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28日下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正式運作,未來將為航運公司提供風險保障,有效避免發生海上石油洩漏時航運公司的破產

《辦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等持久性烴類礦物油等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都應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需求等因素會同交通部確定、調整徵收標准或者暫停徵收。

而對於基金的使用,《辦法》規定主要用於油污損害及相關費用的賠償和補償,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賠償責任的;無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以及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責任保險人等在財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的,都可從基金中撥付賠償。

據了解,設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與我國江海水域多次發生船損、油漏事件有相當關係。上海海事局介紹表示,從經濟角度看基金的設立未來可幫助避免航運公司的破產,一旦船在海上發生石油洩漏,環境損害往往導致天文數字的賠償,但加害方對受害方的賠償能力可能有限,這時候就可以由這種基金進行第二層次的賠償。

《辦法》同時規定了補償上限,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賠償或補償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事故賠償需求、累積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規模等因素,會同交通運輸部調整基金賠償限額。

 

(文章引述中國物流企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