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3 月 1 日

公路超期收費情何以堪"貸款修路收費還貸"弊端凸顯

據悉,今年春節黃金周期間,河北、河南、山東、內蒙古、陝西等8省區收費公路在部分時段免收車輛通行費,免費時間多為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兩天。儘管只有短短兩三天,但由此帶來的出行方便和好心情,著實給當地群眾歡度春節增添了不少喜慶。然而,高速公路要實現真正的"惠民",只是少收兩三天通行費這麼簡單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一些地方春運期間高速公路免費幾天,多在萬家已經團圓、出行高峰已過的那幾天,對收費影響不大,"惠民"的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效果。在充分肯定這一做法的同時也應清醒看到,僅有的兩三天免費對緩解春運公路壓力貢獻有限,對降低公路運輸成本、充分釋放公路運能的作用更有限。讓大家"走得了、走得好",才是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所在。面對期待回家團圓的億萬百姓的期盼,鐵路、公路、水路、空路等各相關部門都有責任想辦法滿足百姓需求。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來講,更應該把安全、暢通作為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的根本,而不是盯著收費賺錢。

2011年6月,交通運輸部等5部委出台規定,要求清理整頓超期收費、通行費標準過高以及不合理的公路收費等問題。不少地區自查自糾,撤站停止收費。然而有一些地方收費站已經到期,且早已還清貸款,該地方的主管部門不僅不清理反而延長了收費期,此舉令人匪夷所思。

不可否認,"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辦法確實改善了我國公路的交通狀況,甚至還有官員稱,"沒有收費,就沒有今天中國的交通成就"。

但就因為作出貢獻,有關部門就可以忽視貸款還清、收費到期的事實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司機公路收費方面之間就是消費合同關係,交通部門除了依據合同約定提供周到的交通服務以外,根本沒有理由延長收費期。否則就是失信於民的違約行為。

即便該收費站所屬公司的其他路段貸款沒有還清,主管部門也不能搞捆綁收費,讓早已收費期滿的收費站超期收費。在民意不在場的情況下,交通廳提出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其合法性合理性體現在哪裡?

雖然不少地方政府把公路這種公共基礎設施轉變成經營性項目,但是公路作為公共資源的性質沒有改變,而且,交通部門擅自延長收費年限,缺乏透明度與公信度。公路投資成本、收費收入與合理回報到底是多少,收費站到底該拿出多少錢還貸,多少錢養人,公眾根本沒有知情權。

《人民日報》曾連續曝光了各行業亂收費情況,既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也包括企業經營服務性收費。報導認為,各種亂收費、高收費,正蠶食著改革發展的成果,成為壓在百姓身上的大山。高速公路收費兇猛,公路收費年限被隨意延長,何嘗不是在蠶食改革發展成果?

從長遠來看,要解決中國公路問題,除了清理公路亂收費以外,還要加大交通投資建設力度,修改"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公路建設模式。還原公路產品的公益屬性,逐步還路於民。而不能聽任公路收費政策長生不老。雖說目前全面取消收費公路有困難,但是在規範收費公路管理之外,減少收費公路,縮短收費時間,降低收費標準,節約車輛通行成本,應該可以做到。

(文章引述中國物流企業網)